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诉讼中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
固定价结算是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结算形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即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双方就完成该项工程的固定价款;固定单价是指完成固定面积的单价,如每平方米1000元、总面积10000平方米等。 一般来讲,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约定固定价款与工程量不符的情形,也存在因某种原因故意抬高或调低合同固定价款的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固定价款与工程量不符,申请造价鉴定;也经常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基于种种原因和情况,当初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的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明显不公平,所以申请造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固定价款结算,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需要再进行鉴定。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在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结算方式的条件下,一方申请鉴定时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针对的情形仅适用于完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情形。 实践中,存在很多例外情况。例如: (1)工程设计、洽商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部分的价款该如何确定? (2)工程未完工,已完工程价款该如何处理? 为此,我们认为: (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表明双方对施工的风险有预知,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无论一方当事人基于何种理由,请求不采用固定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都不应得到支持。 (2)在设计、洽商变更等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加变化的,要严格区分合同内工程和合同外工程,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应当严格按照固定价款进行结算。对于合同外工程量,一方申请鉴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无法准确区分原固定价部分与变更部分,或是区分工作量难度极大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对整个工程进行鉴定。 (3)在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但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于未完工程,则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只有通过鉴定进行。 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形下,如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实务中,存在多种鉴定及计算方式: (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定额计算工程价款; (2)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3)确定已完工程量,按照清单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三种鉴定方式的结果肯定不一致,选用何种鉴定方式更为有利,则要根据工程情况具体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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